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
光明日报记者 鲁元珍
在知名童装产业带浙江桐乡,一家童装企业负责人巧姐于半年前尝试淘宝直播。经过几个月的潜心耕耘,如今直播间月成交额已突破1000万元,成为直播电商风潮下的受益者之一。过去一年,淘宝天猫净增130余万店铺,新增55万直播账号,直播和短视频已经改变了电商模式,成为越来越多中小微企业和年轻人的创业入口。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浪潮中,阿里、美团、京东、字节跳动等平台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电商到移动支付,从外卖到共享出行,从直播到智慧社区,数字经济已经覆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社交娱乐,改变着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不仅如此,数字经济在更好地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在吸纳就业创业、提升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数据分析师、直播选品师、人工智能训练师等新职业不断涌现,农村电商新模式的逐渐普及扩大了农产品销售、带动了增收致富,政务服务、在线课堂、互联网医院等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便利了人们的生活。
随着一个又一个创新模式的诞生,数字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9.8%,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稳固、支撑作用更加明显。
近年来,一系列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聚焦推动大数据、电子商务、“互联网+”行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数据要素等相关领域发展,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这不仅充分肯定了平台企业和数字经济在发展中的重要价值,也对其未来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未来,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数字技术迭代发展,新基建快速发展,互联网用户规模不断扩大,都为数字经济发展夯实了基础条件。数字经济发展空间广阔,也将在引领转型、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专家点评】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信息化与软件产业研究所数字经济战略研究室主任高婴劢: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重塑全球要素资源和经济结构的关键力量,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成效显著。近十年来,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兴起,生活服务数字化、消费行为在线化、社会资源共享化全面普及。“十四五”时期,中国数字经济步入体系构建新阶段,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围绕技术、数据、平台、算法等方面的数字经济治理逐渐成为新常态。在国际合作方面也将加快贸易数字化,构建良好的数字经济对外合作制度和环境。下一步需加快5G、集成电路、工业软件等产业集群化发展,增强本土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同时鼓励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通过规模集聚、优势互补,促进数字产业高速成长。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5日 15版)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